近期一位仪表技术人员询问“仪表专家在某煤化工企业检查,提出低温甲醇洗装置(按ⅡC气体组别设计)现场安装的防爆标志为Exe Ⅱ T4 Gb的仪表接线箱(见图1),因为没有标识出ⅡC,专家认为该接线箱不满足ⅡC防爆要求”,专家给出这样的结论是否正确?

图1/现场安装的增安型接线箱
针对这个问题,专门研究防爆产品应用的,国家能源集团包头化工公司机动部副经理、教授级高工杨绍军老师给出了自己的经验和见解,并就涉及的相关标准、文件,做了归纳整理,供大家讨论!
PART.0 1
与防爆标志问题有关的要求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被GB 3836.1-2010替代)
27标志
27.2标志牌(铭牌)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5)电气设备的类别符号:
Ⅱ或ⅡA、ⅡB、ⅡC (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如果电气设备只允许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写上气体的化学符号或名称。
27.7 防爆标志示例
27.7.3 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须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xep Ⅱ T4。
27.7.5 对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e Ⅱ T4;Exe Ⅱ (125℃)或Exe Ⅱ 125℃(T4)。
GB 3836.15-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被GBT 3836.15-2017标准替代)
5 电气设备的选型(包括电缆和导管)
5.4 根据设备类别选型
防爆型式为“e”、“m”、“o”、“p” 和 “q”的电气设备应为Ⅱ类设备。
防爆型式为“d”和“i”的电气设备应是ⅡA、ⅡB、ⅡC类设备,并按表2进行选型。
防爆型式“n”的电气设备应为Ⅱ类设备,如果它包括密封断路装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设备或电路,那么,该设备应是ⅡA、ⅡB或ⅡC类,并且按表2进行选型。
表2/气体/蒸气分类与设备类别间的关系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2007-10-22发布2008-01-01实施)
5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5.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5.2.3 根据设备类别选型
防爆型式为“e”、“m”、“o”、“p”和“q”的电气设备应为Ⅱ类设备。
防爆型式为“d”和“i”的电气设备应是ⅡA、ⅡB、ⅡC类设备,并按表5进行选型。
防爆型式为“n”的电气设备应为Ⅱ类设备,如果它包括密封断路装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设备或电路,那么该设备应是ⅡA、ⅡB或ⅡC类,并且按表5进行选型。
表5/气体/蒸气分类与设备类别间的关系
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2010年8月9日发布,2011年8月1日实施) (被GBT 3836.1-2021标准替代)
29标志
29.3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标志
防爆标志应包括:
c)类别符号:
ⅡA、ⅡB或ⅡC类:除易产生瓦斯的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当电气设备仅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的括号内写上气体的化学名称或分子式。
当电气设备除适用于特殊电气设备类别外还使用在某一特定气体中时,化学分子式应加在类别符号的后边并用符号“+”分开:
例如:“ⅡB + H 2 ”。
注1: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同样,标志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和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29.14 标志示例
使用增安型“e”(EPL Gb)和正压外壳“px”型(EPL Gb)的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125℃,用于除易产生瓦斯的煤矿外的、引燃温度高于125℃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在防爆合格证中注明安全使用的具体条件(防爆合格证编好后加符号“X”):
Ex e px ⅡC 125 ℃(T4)Gb 或Ex eb pxb ⅡC 125℃(T4)
使用隔爆外壳“d”(EPL Mb和Gb)和增安型“e”(EPL Mb和Gb)的煤矿用电气设备和用于除易产生瓦斯的煤矿外的B级气体、引燃温度高于200℃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Ex de ⅡB T3 Gb或Ex db eb ⅡB T3
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29标志
29.4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标志
c)类别符号
ⅡA、ⅡB或ⅡC类:除煤矿瓦斯气体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Ex设备。
当Ex设备仅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的括号内写上气体的化学名称或分子式。
当电气设备除适用于特殊设备类别外还使用在某一特定气体中时,化学分子式应加在类别符号的后边并用符号“+”分开,例如:“ⅡB + H 2 ”。
29.16标志示例
使用增安型“e”(EPL Gb)和正压外壳“px”型(EPL Gb)的设备,最高表面温度125℃,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环境外的、点燃温度高于125℃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在防爆合格证中注明特殊使用条件(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
Ex eb pxb ⅡC 125℃(T4)Gb
使用隔爆外壳“d”(EPL Mb和Gb)和增安型“e”(EPL Mb和Gb)的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和除煤矿瓦斯气体环境外的ⅡB级气体、点燃温度高于200℃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Ex db eb ⅡB T3 Gb
使用增安型“e”(EPL Gb)的设备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环境外的C级气体、点燃温度高于85℃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Ex eb ⅡC T6 Gb
《关于新版GB 3836系列标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1〕38号)
三、GB 3836 系列标准换版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申请或延续安全标志的防爆电气产品,应执行新版GB 3836系列标准。
2011年8月1日前受理安全标志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的产品,建议申请人执行新版标准,申请人选择执行新版标准时,重新实施相关工作,注重审核差异性;申请人选择执行旧版标准时,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明确执行标准,并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短安全标志有效期。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原则上采用自然换标的方式,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认监委关于明确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22年第6号公告)
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编号:CNCA-C23-01:2019)中认证依据标准清单予以修订(详见附件),修订不引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变化。
附件: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清单(修订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编号:CNCA-C23-01:2019 )
2认证依据标准
防爆电气产品按照其防爆型式所适用的标准开展认证。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以下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
上述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版本。当上述标准修订时,按认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PART.02
关于增安型防爆设备防爆标志的标注要求
、增安型电气设备的类别符号 原来可以只标注Ⅱ,不用必须标注ⅡA、ⅡB、ⅡC (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但这种标注方式仅适用于相对早期的防爆电气设备。
(依据:①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7.2条第5款;② GB 3836.15-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5.4条;③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5.2.3条)
2、 2011年8月1日以后 新申请或延续安全标志的防爆电气产品, 增安型电气设备防爆标志必须标注ⅡA、ⅡB、ⅡC (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依据:①《关于新版GB 3836系列标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1〕38号)第三条;②GB 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9.3条c款)
3、考虑到有些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企业在2011年8月1日前已申请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认证工作(包括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当申请人选择执行旧版标准(GB 3836.1-2000标准)时,结合防爆合格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可以推算出,在2016年7月之前,应该会有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只标注Ⅱ(未标注ⅡA、ⅡB、ⅡC)的产品出厂, 这种标注是合规的。
(依据:①《关于新版GB 3836系列标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1〕38号)第三条;②GB 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附录D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 D.5条)
4、有些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企业在2010年8月9日以后,2011年8月1日前已申请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认证工作(包括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当申请人选择执行新版标准(GB 3836.1-2010标准)时,从取得防爆证书之日起,应该会有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标注ⅡA、ⅡB、ⅡC的产品出厂,这种标注是合规的。
(依据:①《关于新版GB 3836系列标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1〕38号)第三条;②GB 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9.3条c款)
5、 2022年5月1日之后 ,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续安全标志的防爆电气产品,应依据新版国家标准(GB/T 3836.1-2021标准等)实施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 增安型电气设备防爆标志必须标注ⅡA、ⅡB、ⅡC (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依据:①《认监委关于明确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22年第6号公告)第二条;;②GB/T 3836.1-202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9.4条c款)
PART.03
判定是否合规,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
1、如果增安型接线箱的 出厂日期在2011年8月1日之前 ,该接线箱的防爆标志Exe Ⅱ T4 Gb是合规的。
2、如果增安型接线箱的出厂日期在2016年7月底之前,防爆标志为Exe Ⅱ T4 Gb的增安型接线箱是否合规 与取得防爆合格证时依据的标准有关:
- 当该增安型接线箱依据GB 3836.1-2000标准取得防爆合格证时,且防爆合格证上的防爆标志是Exe Ⅱ T4 Gb,该增安型接线箱的防爆标志是合规的;
- 当该增安型接线箱依据GB 3836.1-2010标准取得防爆合格证,且防爆合格证上的防爆标志是Exe ⅡC T4 Gb,该增安型接线箱的防爆标志是不合规的。
3、从该增安型接线箱的设备铭牌可知,出厂日期是2019.8月,这个时间出厂的增安型接线箱的防爆标志仅标注Ⅱ,是不符合《关于新版GB 3836系列标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1〕38号)、GB 3836.1-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要求的。
4、通过增安型接线箱设备铭牌的防爆合格证号CNEx17.0798可知,接线箱的防爆合格证是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颁发的,在该研究所的网站上未查到该接线箱的防爆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超期时,在网站上有可能查不到防爆合格证)。从该接线箱厂家技术人员手里找到了该接线箱的防爆合格证,见图2。
图2/增安型接线箱的防爆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的防爆标志为Exe Ⅱ T4 Gb,接线箱设备铭牌上标注的防爆标志与防爆合格证的相同, 说明该接线箱满足防爆要求 。防爆合格证上明确标注应符合GB 3836.1-2010标准要求,但防爆标志仅标注了Ⅱ类设备,未标注ⅡC, 说明该防爆合格证不符合GB 3836.1-2010标准 关于防爆标志的要求 。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发证单位的人员疏忽造成的。
PART.04
其他防爆电气设备只标注Ⅱ类设备的情况
依据GB 3836.1-2000、GB 3836.15-2000、AQ 3009-2007、GB 3836.1-2010等标准,及《关于新版GB 3836系列标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1〕38号)的相关要求,在相对早些时候,除了增安型设备外,防爆型式为“m”、“o”、“p”和“q”的电气设备,以及防爆型式为“n”的电气设备(不包括密封断路装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设备或电路),也有仅标注Ⅱ类设备的情况,这种标注方式是否合规,建议按照 本文 PART.03 描述的 方法进行分析。
图3是某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气体爆炸危险区安装使用的浇封型防爆线圈,从线圈设备铭牌可以看出,该线圈的防爆标志是Ex mb Ⅱ T4 Gb,防爆合格证号是CNEx 18.2247X,出厂日期看不清楚,但可以推断应该是在2018年及以后出厂的。
通过胶封型防爆线圈的防爆合格证号CNEx 18.2247X可知,线圈的防爆合格证是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颁发的, 通过 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证书查询系统查到了该防爆线圈防爆合格证证书的相关信息 ,见图4。
图3/浇封型防爆线圈
图4/ 防爆线圈防爆合格证证书的相关信息
参照本文 PART.03 描述的分析方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该防爆线圈的防爆标 志与 防爆合格证证书的相关信息 的防爆 标志相同,说明 该防爆线圈满足区域防爆要求。
② 该防爆线圈防爆合格证的防爆标志只标注了 Ⅱ,未明确标准具体的气体组别,说明取得防爆合格证时执行的是GB 3836.1-2000标准,相应的防爆合格证不符合GB 3836.1-2010标准关于防爆标志的要求。
注:爆炸危险区域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满足区域防爆要求,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 不属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AQ 3067-202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4.3条定义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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